关于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
各加油站: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水平,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Ⅳ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市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拟于近期发出通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销售国Ⅳ车用柴油,请各加油站按以下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一、通告所称国Ⅳ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3《车用柴油(Ⅳ)》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面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加油站停止对车辆销售不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根据油站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完毕现销售的国Ⅲ车用柴油,完成油品置换,以保证2014年1月1日起油品质量达到Ⅳ车用柴油标准。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柴油品名后加注“(Ⅳ)”字样标识。
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各加油站应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市经贸委、工商、物价、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对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因此,各加油站必须多次置换柴油罐柴油,以保证2014年1月1日起销售的柴油质量达到国Ⅳ车用柴油标准。
请各加油站填写以下国Ⅳ车用柴油置换工作计划表并于2013年11月27日前传真至本协会,特此通知。
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
2013年11月22日
(联系人:何紫姗,电话:83126443,传真:83126442)
国Ⅳ车用柴油转换工作计划表
单位名称 |
首次油品置换时间 |
标识置换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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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2013年11月27日前将计划表传真至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83126442,此表将报广州市经贸委备案,请依时回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