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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解读

国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法律体系及政策分析

发布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3 阅读:2568次

 

    一、基本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

第十六条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可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条规定,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是2500个基本单位;

第四条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规定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要提交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第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7年,滚动勘探开发的有效期最长为15;

第二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期间可申请试采1;

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 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 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条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三、税费规定

1、增值税

原油17%,天然气11%

2、所得税

税率25%

3、资源税

原油8-30/吨,天然气2-15/千立方米

4、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石油天然气均为1%)

5、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为:(销售价格-40美元/)*征收率-速算扣除数

当原油价格超过60美元/桶时,征收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2.5

6、矿业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前1-3年每平方公里100元,第4年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

四、对外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930日第三次修订),其中:

第七条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方石油公司)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

第八条规定,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该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后,方为成立。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该合同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规定,外国合同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外国合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其应得的石油,一般由中方石油公司收购,也可以采取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销售,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2),其中涉及油气产业的表述为: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4、《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即新36条,其中涉及油气产业的表述为: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5、《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即旧36条,其中涉及油气产业的表述为: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涉及石油天然气的产业包括: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低渗透油气藏()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总体评价分析

1、油气矿权一级市场没有放开

在市场准入上,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必须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主体资格只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四家。其中中石油、中石化是陆域石油勘查开发的绝对主体,形成寡头垄断;中海油掌控了海域石油勘查开发的有利区块;延长石油则在特定区域内拥有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权。此外,还有近百家依托中石油、中石化、延长石油以及地方政府的小石油开采企业,虽然属于独立法人但均没有矿权。

在四家石油企业中,中石油拥有绝对的优势,其登记的探矿权面积约占全国40%,采矿权面积约占全国80%,总计170多万平方千米。

2003-2008年的6年间,我国油气矿业权登记面积一直稳定在430-450万平方千米。而我国沉积盆地的总面积大约为550万平方千米,已登记油气矿业权面积占我国沉积盆地总面积的比例已达80%(450/550)。可以说,我国远景的或已发现的含油盆地已经全部登记了油气矿业权。

2、油气矿权二级市场交易特点

尽管我国先后于2005年、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旧36条,均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但相关立法一直没有修改,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民企资本可以单独获得油气矿权。

上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民营资本参与境内油气开发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930日第三次修订)的相关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该行业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以下特点:

(1)国家授权中石油、中石化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目前中石油下设职能部门对外合作经理部统一管理对外合作事宜。除此之外,合作合同成立还需要商务部的批准。从近年的情况看,合作开采合同实际上还需要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有些项目还涉及了国家能源局、国土部、环保局的审批。

(2)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针对的合作方是境外企业,而且其合作的目的是引进石油勘查、开采先进技术。因此有很多的境内企业一度在实际操作中转换成了外资身份,并且以各种形式与某项前沿技术进行捆绑,达到参与石油资源开发的目的。

从可查的新闻资料看,这种换身份绑技术的操作模式越来越少,中石油、中石化在合作开采上更多的倾向于与真正的国际石油企业合作,如BP、壳牌、美孚、康菲、雪佛龙、道达尔。

(3)有些民营企业签订产品分成合同后,并非真正开采,而是先借壳在香港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炒作或再融资取得现金回报。

六、案例

东方集团控股的联合能源是香港联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石油开采火驱技术服务。

该公司与中石油签署合同,利用其自有的火驱技术开发辽河油田高升EOR项目,其中联合能源占有60%权益。20071月该项目获得商务部陆上石油对外合作项目的批准。20107月获得发改委批准。

该公司曾于20094月收购了从事油气业专利技术支援服务的Merry Year集团。201012月斥资7.75亿美元,收购了英国石油公司(BP)在巴基斯坦石油及天然气业务的全部权益。目前该项目已经突破每天3万桶油气产量,在未来三到五年内,该项目的油气产能将达到每年1000万吨的规模。该公司2012年与国开行签订50亿美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来自: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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