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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前后的政策比较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11/20 阅读:7105次
一、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前的政策
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前的政策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内成品油市场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市场高度垄断。
第二阶段是国内成品油市场高度垄断被打破,市场开始走向市场化。
(一)、国内成品油市场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市场高度垄断
1998年3月之前,几大巨头各自分业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陆地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上原油的勘探与生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负责,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独家垄断石油进出口贸易。
三大石油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分别垄断了原油的勘探与生产、原油的炼制与化工、和原油的进出口贸易。国内成品油的零售、批发完全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垄断。计划经济的色彩非常浓厚。
(二)、国内成品油市场高度垄断被打破,市场开始走向市场化
国内成品油开始走向市场化,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共发布了九个主要的规章,现分别介绍如下:
1、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变分业经营为混业经营,组建两大全业务的石油集团。
经过资产划拨,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获得了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业务,同时获得了这些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等中下游业务。
易名后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则获得了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及勘探生产业务。两大公司还同时获得了石油的进出口经营权。中海油的业务不变,中石化的贸易垄断受到冲击,地方政府的炼油厂则悉数收归中石油与中石化。
中国成品油领域真正市场化是以1998年的两大集团重组开始的。通过重组,将原来隶属于地方行使政府职能的“石油公司”划归两大集团,按照“上下游一体化”的原则组建真正意义的石油公司。此后,两大集团销售企业相互进入对方势力范围,建设销售网络,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格局。
国内成品油的零售、批发完全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垄断的局面被打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始进入中国成品油市场。
2
、1999
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八部门的38
号文(国办发【1999
】38
号)表明,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
(1)(国办发【1999】38号)文即《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出台的背景。
(2)(国办发【1999】38号)文的主要内容:
1)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小炼油厂
a、对《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扩大炼油生产能力的通知》(国发〔19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新建、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包括加工进口燃料油的小炼油厂,必须在1999年7月31日前关闭。
b、对《通知》下发前建设、已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00年1月1日起不能全部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无铅汽油的小炼油厂,必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关闭;关闭后,其原油分配计划指标暂安排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清理整顿合格的炼油厂。
c、对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但没有加工装置、倒卖原油指标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原油分配计划。
d、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拟建和在建炼油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银行不得给予信贷支持,已建成的不得开工投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炼油企业,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3)进一步加强原油配置管理
按此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必须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这客观上造成了两大国有石油公司对中国石油市场的垄断。更多的民营企业面临的是不光在进口、开采方面,更是在销售方面受到的重重限制。
4)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a、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下同)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要停止其原油供应。
b、对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在1999年内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具备条件的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
c、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严格自律,深化内部销售体制改革,减少环节,规范经营,加强对各级石油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供应。
d、军队、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洋渔业等专项用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将直供的成品油进行经营的,取消其成品油直供资格。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
e、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5)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按此文件规定,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必须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成品油。这客观上造成了两大国有石油公司对中国石油市场的垄断。
3、1999年7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五部委〔1999〕637号)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背景
(2)《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内容
1)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
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对象是国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零售业务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点)。
2)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目标
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总体目标是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管住油源的基础上,集中批发,规范零售,建立规范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3)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任务
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实现汽油、煤油、柴油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集中批发;
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规则,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纳入法制化轨道。
4)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a、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全部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批发经营。
b、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b)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c)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d)油库建设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e)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f)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c、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
d、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经地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b)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c)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d)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各项批准手续;
e)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f)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g) 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4
、2000年6月22日国家经贸委转发《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
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针对当前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根据(国家经易委〔1999〕637号)《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向所属企业印发了《关于加油站(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在重组社会加油站、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若干自律要求。
(2)
主要内容
1)肯定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经共同协商,在《紧急通知》中对通过收购、参股、联营、租赁、特许经营重组社会加油站等行为作出了七个方面的自律和规范要求,这对继续做好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2)重申了严格新建加油站和新建扩建油库的审批程序。
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对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建扩建油库提出要严格控制,确需新建扩建的,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凡未按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新建的加油站,省级经贸委一律不得核发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停止对其供油。
3)严格了油品的质量
严格新建加油站和新建扩建油库的审批程序。
4)重申了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办理。现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只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并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
、2001年6月5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
(1
)出台背景
为适应石油石化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发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上下游一体化、产销一体化、内外贸一体化的优势,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就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做出了规定。
(2
)主要内容
1)严格了新建加油站的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批准建设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建设。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加油站。外商投资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对两大石油集团提出了要求
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企业加油站发展规划,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新建加油站有关手续。通过加油站的新建和改造,推进成品油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完善成品油零售网络,保证社会供应。
6
、2001
年9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国办发【2001
】72
号)。
(1
)(国办发【2001
】72
号)文出台的背景
:
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
(2
)(国办发【2001
】72
号)文的主要内容:
1)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a、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b、对未经省级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c、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d、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并由省级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a、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b、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
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c、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级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d、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e、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后的政策
国内成品油市场开放后的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正式宣布国内成品油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
第二阶段是我国将于2004年12月11日前对外商开放包括成品油经营在内的零售领域。按照内外资同享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对外资开放的同时,也应对内开放成品油零售经营。
第三阶段是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
(一)第一阶段:2001
年12
月11
日我国加入WTO
,正式宣布国内成品油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
主要是一个文件,即为了履行承诺,在成品油进口配额上的规定。
在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关成品油的规定为:
一是市场准入:
国内成品油在入世后,三年内放开零售市场。即2004年12月11日前对外商开放包括成品油经营在内的零售领域,允许外商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的零售业务。
五年内放开成品油批发市场,即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商开放国内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外国公司可在国内营建油库、码头和销售网络,进行成品油批发业务。
二是关税减让:
加入WTO后,我国汽油进口关税降为6%,柴油关税保持不变,仍为6%。原油关税减至零。关税减让在我们加入WTO后就已实现。
三是进口配额:
允许外国公司在入关的第一年开始进口成品油,以后每年递增15%,直到四年后配额完全取消。
四是国民待遇:
一点是进口成品油与国内成品油的国民待遇问题;二点是对国外石化企业逐步实行民待遇。一旦国外的成品油进入中国,它们必须获得不低于国内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获得的优惠待遇。
针对进口配额问题,原外经贸部和商务部在我国加入WTO后每年都发布原油和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文件。
1
、2002
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1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本条例。
(2
)主要内容
1)进口配额总量